兩位容我插話表達一點意見一下,就我的認知: 法律上來說:依中華民國現行著作法規,編曲屬於衍生創作,衍生創作是享有著作權保護。(著作權法第三條十一項、第五條、第六條) 實務上來說:商業編曲在結案時會要編曲師簽的合約條款內容簡單來說就是要你賣斷,編曲當然可以主張版權(即著作權),只是實務上賣斷而已,但也僅是財產權的部份賣斷。 就創作來說:如果只是片段的動機、樂句、Riff......說實在也只是素材而已,離「作品」還有一大段距離,也稱不上是著權法裡說的「著作」.....關於這點我只是憑上著作權課程的印象講的,印象中講師有提到要有完整性舉的例也差不多是這意思,不能寫個句子就要叫著作,真的想詳細瞭解可能要自己去問專家。 話說回來,我想木頭兄的問題主要在於共同創作裡屬於自己創作的部份,著作權歸屬與行使的問題(暫定此案並沒有賣斷這回事),基本上有糾紛時最好自己要能舉證,不過我先告訴你,不管是人格權或財產權的行使,都需經全體同意,但各著作權所有人沒正當理由也不得拒絕同意,禮貌上知會前團員一聲協調約定好總是要,最好能白紙黑字,但是在台灣這種情理法順序觀念浮濫的地方可能會比較尷尬........雖然往往人情事故喬一下反而比較快,真的敢講法的也沒那麼多,要盧你常常也不是用法來盧你......
非常感謝sihankun老師的解答。 當初也不是職業團、確實是沒有賣斷,但我手邊已沒有該團成員的連絡方式、且他們"似乎"兩三年前就沒有活動了... 要怎麼連絡他們還真令我有點苦惱。 想想還真有點麻煩,還是乾脆拆開來用、或者每四小節(還是八小節?)改個音來規避雷同的問題... 啊幹、明明是我自己寫的東西為什麼要搞成這樣!! =========================================================== 題外話、自從幾年前遇過離團後把作品出借給原來的樂團、卻發現EP上的作者變成對方之後,我就開始對樂團創作抱持著疑問。 終究、所謂的快快樂樂玩樂團還是得建立在白紙黑字的事前約定上。 搞得我現在都不知道到底該不該把這首歌拿出來重製...啊幹、明明我才是作者!! 嘖~ 這件事當初還有上當代發文...看了一下原來當初sihankun老師就有提供建言了。再次感謝您!! http://www.modernmusician.com/forums/index.php?threads/離團之後,發現創作者不是自己.157148/ 再次推您的這句名言: =========================================================== 最後奉勸所有想玩創作團的朋友,不管是共同創作還是個人創作,一定要能夠確保自己離團之後所寫的樂曲樂句"使用/著作權利"在自己手上。 還有、不要把歌曲留給樂團... 即便是我自己創立的樂團我也從來不保留、不使用其他樂手創作的樂曲/樂句,就是基於尊重作者的立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