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常遇到有新人簽了怪合約綁的死死的看的很心疼,合約是可以修改的,若是對方不讓你拿合約回家想清楚,是有問題的,別傻傻的亂簽。 合約一堆字看的眼花撩亂,要注意的不過是幾點: 1. 時間 第一份合約五年不算長,七年十年的都有,盡量爭取五年的。 比較常見也討人厭的部分是最後會有一條,說若合約終止日之前一個月沒有書面通知終止,則合約自動延長三年五年之類的,這個要改為「合約日期終止後若雙方有意願續約,需在雙方共識之下重擬新的合約內容」。否則真的就是要跑郵局乖乖寄通知,很麻煩的。 2. 拆帳 這對很多玩音樂的會覺得很重要,但我覺得是最不重要的部份。新人來說五五拆算還不錯,四六也不要覺得吃虧,三七要看對方願意拿出多少資源捧你。若對方什麼資源都不給你,就算給你九成也沒用。 3. 製作物和宣傳費 宣傳費真的很難講,畢竟現在真的很難做,但至少要有製作物的承諾,比如五年三張專輯。 4. 解約條款 最後一條一定要說到「若有違反或未履行以上條款,經協商無效後,得逕行解約或終止合約」。否則被冷凍個三四年青春就沒了,尤其是女生。 當然對方出的合約裡也會有你該履行的義務,基本上都大同小異也不會不合理到哪裡去。以請教的口吻有禮貌的說,一般來說合約很好談。 另外若你已經簽了,對方真的也沒做什麼事,可以拿著合約去跟對方好好談,一般來說大半的人都不會想耽誤別人的青春,若對方沒多餘的心力做好藝人,去喬一下大半來說是可以解約的。
另外我想請問一件事情,主流音樂習慣把歌曲所賺到的錢分詞、曲依照三七的比例(大部分)拆帳給創作者;現在情況如果拉到樂團呢?大部分常常由團員寫出一部分最後接力完成,已經不同於主流音樂傳統的獨立由一人完成,錢要怎麼分呢?希望前輩分享不同的處理方式 假設硬要分成一個詞、曲創作者,一首歌的開始由a寫出主歌,進到練團室以後b把副歌與Bridge完成了,如此一來會歸類給誰的創作?